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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全文要点

来源:      2025-09-23 10:43:11      点击: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秩序,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根据反洗钱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案主体范围

下列主体需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1. 公司;
  2. 合伙企业;
  3.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4.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
    豁免情形: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

第三条 豁免备案条件

注册资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备案主体,若满足以下条件,可承诺后免于备案:

  1. 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获取收益;
  2. 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实施控制或获取收益。

第四条 部门职责分工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指导登记注册系统建设,指导地方登记机关开展备案工作,推送信息至中国人民银行。
  2.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备案主体及时备案。
  3.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接收、保存、处理信息,并督促备案主体准确备案。

第五条 指导与配合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备案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 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受益所有人:

  1. 直接或间接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合伙权益;
  2. 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或表决权;
  3. 单独或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如通过协议约定、人事任免、重大决策制定等方式)。
    兜底条款:若不存在上述情形,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

第七条 特殊主体备案要求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第八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备案要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包括:

  1. 外国公司按第六条认定的受益所有人;
  2. 该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豁免限制:外国公司在其本国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报豁免标准不适用于中国。

第九条 设立登记时备案

备案主体在设立登记时,应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无法在线办理的,可现场办理,并在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过系统备案。

第十条 信息变更备案

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或不再符合豁免条件的,备案主体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系统备案。

第十一条 备案信息内容

备案主体应填报以下信息:

  1. 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
  2. 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
  3. 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4. 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及形成、终止日期;
  5. 股权比例、收益权比例、表决权比例或实际控制方式(根据判定标准填报)。

第十二条 信息查询与使用

  1. 国家有关机关: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获取信息;
  2.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时,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信息;
  3. 保密义务:信息查询主体应依法保密。

第十三条 信息核实与反馈

国家有关机关及金融机构发现信息存在错误、不一致或不完整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核实,备案主体应配合。对市场透明度有显著影响的备案主体,主管部门可要求补充提供股权、合伙权益等材料。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1. 备案主体未按规定备案的,依照企业登记管理行政法规处理;
  2. 信息不准确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受益所有人定义

受益所有人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享有其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第十六条 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备案主体,应于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备案。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