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营类别与项目调整:
-
将食品经营项目细致划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 3 类。
-
对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半成品等概念予以明确界定,特别规定半成品制售仅中央厨房可申请,且对散装食品定义加以规范。
-
许可程序简化:
-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借助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开展全流程网上办理工作。
-
针对拍黄瓜、泡茶等简易食品制售行为,以及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情形,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
-
柔性执法强化:
-
细化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法律责任,把责令限期改正设定为主要处罚手段。对于能够改正的违法行为,优先采用责令限期改正的柔性处罚方式。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制:
-
清晰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无需获取食品经营许可,同时对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备案编号、备案信息公开以及备案变更注销失效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
许可事项转变为报告事项:
-
将从事网络经营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涵盖自有、租赁等情况)两项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此外,食品展销会举办者、跨省从事经营管理以及跨省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同样应当进行报告。
-
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
-
对于符合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领新增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时,可提供免现场核查的告知承诺服务。
-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改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即可。
-
针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若行政机关能够实现网上核验,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
申请变更、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可免除现场核查环节。
-
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
-
许可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许可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并需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对适用告知承诺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领新增直营门店许可时,许可部门可在受理申请的同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明确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
进一步清晰界定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例如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等情况。
-
调整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标注:
-
规定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相关信息。
-
调整细化食品经营项目:
-
一是把食品经营项目划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
二是增添非即食食品经营项目。
-
三是明确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
四是增加仅简单制售分类,并规定食品经营者仅简单制售的,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审查要求。
规定符合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其直营连锁实体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书面承诺,许可部门免予现场核查即可作出许可决定。
小食杂店可自主选择办理小食杂店备案或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各地应当将小食杂店备案纳入 “多证合一” 范围,并实施备案编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