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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合伙企业注销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      2019-12-27 08:39:58      点击:

    众所周知,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可以看出来 合伙企业是财产共有,利益共享的。合伙企业有它自己的优势,当然不可避免的也是有劣势的,如果您打算注销合伙企业,您知道满足哪些条件时可以解散注销呢,接下来昆山注册公司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合伙企业注销的法律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三、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四、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五、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六、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七、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和合伙企业注销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以上情况的就可以申请解散注销。昆山注册公司小编要说的是,关于法规我们都是要遵守的,如果是自己不准备经营了也是要去申请注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