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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零税率和不征税有什么区别

来源:      2017-10-19 23:04:46      点击:
增值税零税率和不征税有什么区别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个法定税率。


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


   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后,再退给纳税人在各个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主要是指对规定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和应税服务在出口前已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货物及应税服务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具体表现为:不征收、可抵扣、可退税。


当然,如果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则只能免,不能抵,不能退。


纳税人的收入,并不都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譬如纳税人收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款利息以及获得的保险赔偿等,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而是增值税不征税收入。


  理论上讲,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不征税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在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的非增值税应税收入,很多情况也可以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了。


一、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本金部分开具零税率的发票,作为差扣除凭证。 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涉及差额扣除,本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应开具发票。


二、营改增后,跟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三种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业务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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