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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又出新规了,不了解的赶紧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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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又出新规了,不了解的赶紧收藏!

来源: 2019-12-07 17:50:34      点击:



最近私募行业的大事,莫过于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从8月30日至9月30日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私募基金业顶层设计即将落地。下面昆山公司注册小编详细介绍:


近年来,私募行业蓬勃发展,但由于门槛高、信息披露不透明,导致业内爆仓行为频出,给外界造成行业不规范的印象,进而引发各项政策的出台。


而此次国务院出台征求意见稿,说明了国家对私募基金行业的重视。截至2017年7月底,我国私募行业的管理规模接近10万亿,完全不逊色于公募行业。


但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想从纷繁复杂的私募行业中挑选出适合自己的产品,难度越来越大。因此从国家层面上,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实属必要之举。


尽管基金管理规模直追公募基金,但私募基金行业爆出的问题也令监管层关注。


证监会数据显示,仅7月份就有14家私募基金公司被责令整改。2017年上半年失联私募188家,注销私募机构45家,证监会作出113项行政处罚决定,相对2016年上半年同比增长了54.8%。一大批的私募长期处于失联状态,也使得投资者对于私募的印象大打折扣。


此次《意见稿》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意见稿》正式出台后,私募基金的基础法律法规将得到进一步完善,法律概念、边界以及管理人职责、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将有详细的规定,私募基金相关参与主体的权责也得到了明确,从某种角度看有助于提高私募基金行业地位。


明确私募基金法律地位


不可逾越的红线


特别要注意的是,《意见稿》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设定了几条不得逾越的红线,其中包括: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


2、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


3、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以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昆山公司注册小编告诉你自2017年开始,广东省市、河南省郑州市以及湖南省某些城市相继重启私募基金公司注册,这次立法对于基金管理人有了明确的要求,并对管理人及其股东、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等提出了负面清单,意味着未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私募基金备案的标准将会提高。


以上规定的每一条都具有震慑力,都是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带来严峻的考验。


相关细则仍需完善


“募、投、管、退”作为私募基金的一个完整周期,而《意见稿》所有的职责和范围界定均围绕“募、投、退”在进行,对于投后管理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其实对于私募基金各方,除了资金支持外,战略规划、模式调整、公司治理、渠道拓展、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品牌推广、财务管理、风险把控、信息化建设等多方面的增值服务和智力支持等也急需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