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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注册公司不以备案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

来源:      2017-10-30 00:42:29      点击:
外商注册公司不以备案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


    近日,商务部印发2015年12号公告,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与企业设立或变更的登记环节脱钩,即不以备案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以下统称投资实施)及合同章程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实施的时间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而言,为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时间;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而言,涉及换发企业营业执照的,投资实施时间为企业营业执照换发时间,不涉及换发企业营业执照的,投资实施时间为变更事项发生时间。
  第二条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事项的备案管理。
  备案机构通过商务部外商(港澳台侨)投资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开展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事项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后,可在投资实施前,或投资实施之日起30日内,登录自贸试验区一口受理平台(以下简称受理平台),在线填报和提交《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
  第四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可在投资实施前,或投资实施之日起30日内,在线填报和提交《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投资总额变更;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股权、合作权益变更或转让;
  (四)股权质押;
  (五)合并、分立;
  (六)经营范围变更;
  (七)经营期限变更;
  (八)提前终止;
  (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变更;
  (十)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十一)企业名称变更;
  (十二)注册地址变更。
  其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第五条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需审批的变更事项,应按照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自贸试验区内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或自贸试验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迁入,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缴销《外商(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七条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时承诺,申报内容真实、完整、有效,申报的投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后,备案机构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通知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通知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备案机构应即时在备案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并向受理平台共享备案结果信息。
  第十条收到备案完成通知后,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领取时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外国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的《设立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的《变更申报表》;
  (三)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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